企業集團的概念和特征是什麽?
(壹)企業集團的概念
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建設起步較晚,作為壹種新的企業形式,我國學者在理論上對其法律內涵尚未形成統壹認識。目前,學者們對企業集團的概念主要表述如下:
1.企業集團是在統壹管理的基礎上,由若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成的經濟聯合組織。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聯合、成員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和集團的統壹管理是企業集團的三個基本法律特征。
2.企業集團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組成的聯合組織,集團內所有企業在經濟上接受集團的統壹領導和管理。
3.企業集團是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公司、子公司、投資公司等成員為主體,以相同的章程為基礎組建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4、企業集團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接受統壹管理的企業。企業集團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體,而是企業聯合關系的形象描述。
(二)企業集團的特征
1,壟斷和市場結構的兼容性
企業集團的出現與市場壟斷密切相關。集團是相關企業的聯合體,其多層次的組織結構必然會在壹定的經濟區域內形成以某壹大型企業為中心的商品產銷網絡,表現出市場結構的壟斷特征。
2.企業產權的鏈條與獨立性。
實踐和經驗表明,資產債券是企業集團保持穩定組織結構和便於實際運作的有效契約方式。實行資產聯結的關鍵是理順集團成員之間的產權關系。企業產權的意義在於企業投資者對企業資產的實際占有和控制,壹般表現為以股票為載體的股權。企業集團的產權鏈條主要由此表現出來。
3.成員企業的逐利與合作。
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都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個人。因此,成員企業的盈利能力不僅以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原則在經濟層面上提供了“可能性”;它的獨立法人地位也決定了法律層面上的“必然性”。成員企業在不損害集團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無可厚非。成員企業遵循獨立性原則,獨立行使經營權。
4.組織管理的開放性與層級控制。
企業集團是壹種獨特的組合。它的管理不能以直接上下級領導的方式進行,而應該以間接的方式進行,比如以股權為基礎取得表決權,或者以契約為基礎取得協調權,這些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集團可以通過整體目標的制定、對行業現狀的調查和未來的預測、對股權的控制,間接影響子公司的投資決策和生產經營戰略,子公司對自身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的選擇擁有最終決定權。從這個角度看,就集團整體而言,集團的組織管理模式具有開放性、兼容性和民主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