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公平價值和平等原則,體現了契約精神,貫穿於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要理解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就必須正確理解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稅務機關和國家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首先,稅收征繳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已被界定為公法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既然是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具有公法性質,但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平等”的因素。因為“法律關系”這壹19世紀民法體系中的民法基本範疇,從壹開始就被打上了“平等”的烙印,為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提供了理論來源。
其次,稅收行政法律關系是稅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領域,在行政法領域,契約精神也可以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得到體現。西方現代行政法認為,政府與公眾“命令與服從”的不平等關系早已被“服務與合作”的平等關系所取代。
將“契約精神”引入行政法領域是必要的,將“服務與合作”的理念融入稅收活動是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必然選擇。
第三,在稅收的憲法關系中,國家征稅是為了有效滿足人民對國家的要求。所以納稅和稅收在時間上的邏輯關系應該是人民同意納稅,在國家征稅之前授權。考察稅收從“取之於民”到“用之於民”的過程,可以看到權利與義務的雙向流動,其中體現了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