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前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訴訟。
2.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首先是當事人的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1.當事人陳述首先,原告口頭陳述了自己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被告陳述了案件事實和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當寫明反訴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訴訟有第三人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先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然後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答辯,承認或者否認原、被告的陳述。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者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者答辯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在出示證據、質證當事人陳述後,案件相關證據必須當庭出示,接受當事人質證。但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法官當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需當庭質證。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訴訟審判階段的重要環節。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
(四)案件審查和判決。
這是庭審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宣布判決結果,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回避後果和復議,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