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體育規章制度是體育行業規章和行業協議的簡稱。是指在體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體育協會約定的行為規則。
(2)體育規則的特點
第壹,標準化。體育法規明確界定了體育產業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了體育參與者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如果妳違反了體育規則,妳將受到懲罰。
第二,多樣性。由於規章制度是行業協會的章程,不同的體育協會和體育社團有各自的章程,使得體育規章制度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
第三,差異。由於體育項目的差異,同壹種違規行為在不同的項目中會有不同的處理結果。
(3)體育法規的形式
第壹,章程。壹般來說,體育協會的章程主要包括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經費等。
第二,貿易慣例。行業公約是協會成員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對違反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規範和懲戒規則。協會作為自律性的社會組織,往往會制定相當數量的約束性措施和手段,處罰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並允許違紀成員按程序申訴。
第三,服務規範。服務規範是旨在調整行業與消費者之間關系的重要規範之壹。它是基於行業發展的內在需要和消費者的外在訴求而約束行業內部行為的運行規範,是推動行業產業化的重要力量。
(4)體育法規的有效性
第壹,體育法規是體育法的必要補充。體育是壹個多層次、多組織的系統。在國家立法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司法實踐中遇到“空白點”或雖有原則卻無法實際操作的現象屢見不鮮。體育法規應成為國家立法機關未涵蓋領域的補充規定。
第二,體育法規在體育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體育守則是各種體育協會在體育實踐中約定的行為準則。它不是法律體系的壹部分,而是壹種自然狀態下的行為準則。但如果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將自然法中的正義與理性轉化為國家法律規定,無疑有助於體育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三,體育法規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體育行業協會在制定和實施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憲法、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內容不得違反或者抵觸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體育規則的效力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在體育實踐過程中,體育規章制度是不可替代的特殊使命。在競技體育中,激烈對抗帶來的受傷風險是體育規則所允許的。激烈比賽造成的人身傷害應受到體育規則的處罰,如罰款、停賽或終身禁賽,在刑法理論上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