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不同情況下的處理結果,
壹是雙方在傷情鑒定前達成和解。
是否屬於“輕傷”,只能由公安部門安排的傷情鑒定來確定。如果施暴方及時悔過並積極賠償,在傷情鑒定之前,甚至報警之前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不會做傷情鑒定,傷害程度無法確定,自然也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鑒定結果出來後,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鑒定結果出來後,確定是輕傷或者換磨,就壹定“完蛋”了?沒那麽絕對。此時,如果加害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處理賠償事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也可以“寬大處理”。犯罪情節輕微、間接的,也不是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三是“輕傷”鑒定後,不予賠償。
這種情況比較嚴重。如果傷情鑒定結果已經出來,肇事者不會道歉,也不會賠償損失。受害者必須堅持追究其法律責任。屆時,他們不僅可能被判實刑,還要承擔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經濟賠償。
輕傷致殘需要賠償什麽?
1,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常用儀器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睡眠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