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節稅、避稅、轉移為代表的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或至少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以偷稅為代表的“偷稅漏稅”絕不是稅收籌劃。
1.偷稅的法律責任:偷稅是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並且可以確定的情況下,采取不正當或者非法的手段,逃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是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懲罰。
中國對逃稅也有專門的懲罰措施。1992年9月4日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偷稅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稅務機關給予偷稅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偷稅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行為。因為稅務機關也有偷稅漏稅的責任(比如稅務宣傳不力,或者工作疏忽,稅法過於復雜等。),我國稅收征管法沒有單獨規定偷稅條款的法律責任。但是,稅款要限期繳納。
3.騙稅的法律責任:騙稅是指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虛假構成本來不發生的應稅行為,將小額應稅行為偽造成大額應稅行為,騙取國庫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所以騙稅是指在我國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補充規定》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以虛報其生產、經營的貨物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騙取的稅款五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抗稅的法律責任:是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抗稅是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抗拒履行納稅義務的違法行為。
對於抗稅,補充規定明確了以下法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抗稅金額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金
5.欠稅的法律責任: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拖延繳納稅款的行為。欠稅壹般分為主觀欠稅和客觀欠稅兩類。如果欠稅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則屬於故意欠稅。例如,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故意開立多個賬戶,以現金結算付款,並將資金循環到銀行之外。不是沒有錢,而是他們有錢,卻不想按時、足額、甚至根本不想支付。但是,不管什麽原因欠稅都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