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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毆打60歲老人的法律

壹、毆打60歲以上老人如何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2.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如果老人的傷害已經構成輕傷,行為人顯然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概念: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健康,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對他人健康造成損害。

三、根據傷害後果的不同,刑法將傷害分為輕傷、重傷和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1,主題根據《刑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對象特征。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其結果是對他人健康造成損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導致死亡,這無疑損害了人的生命權。但由於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健康,並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因此仍屬於傷害罪的範疇,與殺人罪在原則上是不同的。而且,從客體的性質來看,犯罪主體是指本罪必然會侵犯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包括本罪具體案件中所有可能被侵犯的合法權益。故意傷害罪僅以侵犯他人健康權為客體要件,是否造成他人死亡會對他人生命權造成損害,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所指的身體,只是生活的整個人,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體由各種器官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切掉壹根手指、壹只耳朵。二是人體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壞,如四肢癱瘓、神經功能障礙、聽力障礙、失明等。

3.對象特征。故意傷害罪客觀上要求有傷害行為。傷害是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如上所述,傷害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二是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通常采取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拳打腳踢的形式。也可以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無辜的人和動物傷害他人;有的還用毒藥、化學品、輻射、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構成不作為。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傷害的發生。也就是說,故意傷害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認定傷害的故意非常重要,因為有無故意傷害是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重要標誌。

故意傷害罪的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事先對傷害程度有明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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