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即在生產、儲存、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因其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很可能引起火災、爆炸或中毒,並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貨物。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貨物,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在現實生活中,危險品包括爆炸物、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金屬鈾和管制刀具。主要危險包括擁擠街道附近的煙花銷售處和居民區附近的有毒化學品工廠。本案中,倉庫長期存放煙花爆竹等危險品,且數量較大,屬於重大危險源。正是因為趙對重大危險源的概念不清楚,才忽略了倉庫的危險性,對自己和孩子造成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危險品管理是否得當,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危險品的采購、運輸和儲存必須嚴格按照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於重大危險源,控制重大危險源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是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是將事故限制在最低水平,或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