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規定了人民的國家主權。此外,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在政治上是分開的,三權分別由國會、內閣和法院行使。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行議會民主制,由國會和內閣合作實施議會內閣制。此外,世襲君主天皇被設定為“日本的象征,日本人名統壹的象征”。但憲法規定天皇無權參與國家事務。
日本憲法也規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是指全國劃分為47個都道府縣,其中又劃分了市町村,這兩級地方公共組織承擔自治的職能。所有都道府縣和城市、城鎮和村莊都有自己的議會作為審議機關,首腦作為執行機關(都道府縣知事、城鎮村長)。地方公共組織有權在法律範圍內制定規章。
日本憲法最重要的三個原則是:主權在民、尊重基本人權和和平主義。日本政治就是基於這三個原則和對個人最基本的尊重(人格尊嚴)。
所謂政體,根據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對“主權在哪裏”的區分,可以分為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式。但近代以來,隨著法西斯國家、政教合壹國家、軍事獨裁國家等的出現,這種區分方法已經無法應對現實。
在二戰前的舊憲法下,日本的政治制度和國體思想被稱為“天皇統治的神權國家(從《國體宣言》來看)”,是君主制國家。因為君主作為統治主體的存在,被統治的對象不叫國民,叫臣民。因此,舊憲法體現了皇帝與統治主體、被統治對象與主體之間的關系。日本現在規定:
現行憲法規定天皇是“無權無勢”的象征
現行憲法沒有君主,自然也就沒有“立憲”的君主。
主權在民,不是戰前的臣民,而是人民。
在大正時代,民主是作為與“君主”相對的概念出現的。就像日本拒絕天皇機關的[1]壹樣,君主和民主不能同時並存。
綜上所述,日本不再區分君主制和民主制,而在政治和法律上稱之為民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