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虛增的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總資產的30%以上;
(3)虛增或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0%以上;
(四)涉及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金額或者連續12個月累計金額占凈資產的50%以上;
(五)多次導致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或者暫停上市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上市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將盈利披露為虧損;
(八)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多次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九)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九)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新法律: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壹百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虛增的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總資產的30%以上;
(3)虛增或減少營業收入超過當期披露的營業收入總額的30%;
(四)虛增或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0%以上;
(五)涉及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金額或者連續12個月累計金額達到最近壹期披露凈資產的50%以上;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或者註冊並上市交易的;
(七)導致公司、企業發行的股票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可的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其他證券終止上市。
(八)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將盈利披露為虧損;
(九)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多次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
(十)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