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的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被告”相對;
2.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指被指控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就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
3.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出庭,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的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第三方系統的功能是: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有助於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