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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支付令,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是什麽?

支付令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時,由受理法院作出的督促債務人承擔壹定支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只有債權人有權啟動監督程序。

2.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要求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監督程序。

3.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監督程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

4.要求付款的貨幣或證券已經到期,金額已經確定。

擴展數據:

支付令作出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支付令方便快捷,無需經過法院訴訟。在實踐中,它成為解決債權債務關系的快捷救濟方式,同時也提高了法院的效率。

支付令的適用條件,即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19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清晰、合法、有效。在監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只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問債務人,不開庭審理。因此,要求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達到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的程度。這是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的首要條件。

2.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僅限於支付金錢和有價證券。支付令是應債權人的要求發出的。因為設立監督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快速、快捷地解決糾紛,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及時實現,所以有必要對債權人的申請給付進行限制,規定簡單易行的標的物作為債權人的申請給付。

貨幣和有價證券可以起到簡單易行的作用。這裏說的錢主要是指人民幣,在壹定條件下也包括外幣。比如民間借貸外幣是受法律保護的。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股票、提單和公共債券。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債務糾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不能適用監督程序,不能簽發支付令。

但《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並不限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其他債務關系,但沒有爭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請求發出支付令。

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支付令可以交付給債務人是指支付令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交付給債務人。以便使債務人能夠充分行使“異議權”。

5.支付令必須由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有欠條或者有足夠的證明,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如果對方提出有效抗辯,則直接進入訴訟階段,支付令要求債權人和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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