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案件的執行效果不滿意,或者有不同意見,只要辦理相關申請手續,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1.執行異議是什麽?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為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自己有權主張全部或者部分被執行標的,或者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保護案件的合法權益,同時糾正生效執行文書中的錯誤。異議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並提供理由和證據。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異議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異議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批準,裁定中止執行。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判決,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執行異議無理由的,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2.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嗎?是的。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總則第五十條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當然適用於執行程序。因此,不僅申請執行人有權委托代理人,被執行人也應有權委托代理人。法院對侵犯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委托代理人有權代表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和申訴。但由於被執行人主要是陳述事實、提供財產狀況、履行壹定的義務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壹定需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代理人,法院也會直接傳喚當事人,因為當事人自己最清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負責人有義務接受法院對其財產狀況的調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負責人有必要直接接受法院的詢問,以查明案件事實。案外人和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權委托律師代表自己向法院陳述意見和提出異議。三、失信人什麽時候撤銷1?根據相關司法規定,法院應當在全部履行完畢後立即予以撤銷。2.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予以履行;(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3.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支付。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訴訟,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二)有明確排除執行對象執行的債權,且該債權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