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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核心?

神法是聖經,是壹切法律的源頭。它彌補了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指導人類的生活,引導人們做出正確的判斷,保證內心的完善,防止各種罪惡。對於那些違背神的神法的不公正的法律,人們可以不遵守。立法者的權力和權威來自上帝,並對上帝負責。法律的正當結果是引導人們獲得美德,使他們變得善良。法律本身是對社會“善”的理性規範。因此,他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由人的理性決定的。阿奎那雖然把神法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但也給人類理性留下了壹定的壹席之地。阿奎那的神學是理性的神學。正因為如此,它在西方的影響是長期的。

倫理思想永遠是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補充,兩者相輔相成,起到穩定社會的作用。中世紀的倫理思想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幾乎所有的道德問題都與基督教教義聯系在壹起。奧古斯丁和阿奎那是兩位經院哲學家和神學理論家。

奧古斯丁年輕時生活放蕩。他的《懺悔錄》的第壹部分是描述自我反省和改造的過程。他被罪的問題所困擾。起初,他從當時盛行的摩尼教善惡二元論中尋找答案。這個理論認為善與惡是兩個對立的實體,各有各的原則。惡有惡報,奧古斯丁的人可以不負責任。然而,這並沒有平復他的心情。後來,他對善惡持懷疑態度,試圖麻醉自己,但他的頭腦仍然躁動不安。最後,他遇到了新柏拉圖主義,新柏拉圖主義告訴他,永恒的真理應該在物質世界之外尋求。這極大地啟發了他的思想,並結合對聖經的研究,最終形成了壹套理論。

奧古斯丁會修士

根據柏拉圖認為自然是不朽的思想,他認為上帝是不朽的,是最真最善的。上帝沒有邪惡。關於上帝創造的壹切,那是另壹回事。壹切事物本身既不是完美的,也不是不朽的。凡事或多或少都有善。所以他認為善的減少就是惡,惡無非是善的缺失。他認為心靈之惡無非是缺乏自然之善。壹旦邪惡被治愈,它將不復存在。在他看來,犯罪是人的自由意誌,是人破壞了自身善的存在,損害了自身善的本質。說到底就是背離神,背離最好。正是根據這種思想,他懺悔自己,從而皈依上帝,棄惡從善。

因此,奧古斯丁倡導壹種基於對上帝的愛的倫理學。他不認為知識是美德,也不認為幸福只有在人們發揮其自然功能時才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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