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期限:壹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時決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托人。關於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期限的規定:壹般鑒定期限是指自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精神病司法鑒定時限的規定和執行情況;
1,受理期;
(1)即時受理時限,即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評估委托,即時作出受理決定;
(二)壹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時決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委托人;
(3)函審受理期,即通過函審方式提交評估委托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委托人;
(1)約定受理時限,即對於疑難、復雜或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時間。
2.評估期;
(1)壹般鑒定期,即司法鑒定協議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二)特殊鑒定期,即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至60個工作日;
(3)約定鑒定期限,即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絕大多數為辦案單位)對完成鑒定的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補充材料的時間,即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時效效應;
1,犯罪嫌疑人精神病司法鑒定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2.審理過程中如遇重新鑒定,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4.審判期間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判期間。
精神病司法鑒定具有以下效果:
1.辦案期限暫停計算。只要辦案機關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委托書,就會發生中止計算辦案期限的法律後果;
2.中止審理期限的計算。同樣,精神病司法鑒定啟動後,法院的審理期限也將停止計算;
3、中止辦案和審判活動。實踐中,不僅是期限的計算因鑒定而中止,實際辦理和審判工作也經常因鑒定而中止;
4.中止羈押期限的計算。對被拘留者的實際影響是延長審前拘留的時間,而且這種延長不僅是針對被指認的人,也是針對同案的其他嫌疑人或被告人。此外,《通則》第15條和第26條關於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和鑒定期限的彈性規定,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因執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而處於不確定狀態。
綜上所述,鑒定期間的規定和實施分為受理期間和鑒定期間,其規定也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222條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