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合法性行政原則的本質是: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第壹準則,其他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和拓展;
2.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與民事活動的主要區別;
3.合法行政的原則是基於政治制度中行政機關從屬於立法機關;
4.合法行政屬於形式行政法治的範疇。
依法行政的要求是:
1,法律優先:
(1)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決定違法的,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履行和落實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作為的法定職責,作為不作為就違法;
2.法律保留:行政機關的活動要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就禁止。該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綜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是指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按照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自主選擇行為、作出行政決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