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在行政管理中做出自己的判斷是什麽意思?

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在行政管理中做出自己的判斷是什麽意思?

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是指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自主選擇行為、作出行政決定的行為。

行政管理的合法性行政原則的本質是: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第壹準則,其他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和拓展;

2.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活動與民事活動的主要區別;

3.合法行政的原則是基於政治制度中行政機關從屬於立法機關;

4.合法行政屬於形式行政法治的範疇。

依法行政的要求是:

1,法律優先:

(1)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機關的規定和決定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的規定、決定違法的,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在行政執法方面。行政機關有義務積極履行和落實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行政機關不積極履行作為的法定職責,作為不作為就違法;

2.法律保留:行政機關的活動要以明確的法律授權為依據,沒有法律授權就禁止。該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綜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是指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按照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自主選擇行為、作出行政決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 上一篇:什麽情況下唯壹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
  • 下一篇:被告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