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並應當在提供證據的期限內提供。當事人有困難,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那麽被告可以申請舉證延期嗎?被告申請延期舉證後,原告的舉證期限有變化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講解壹下。
第壹,證明延期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法律訴訟中,被告和原告都是當事人,所以被告和原告都可以享有申請延期舉證的權利。
2.被告申請延期舉證後,原告舉證期限是否發生變化。
原被告舉證期限為壹個月,但在舉證期限即將到期時,被告申請延期壹個月舉證,原告未申請。因此,原告舉證期限屆滿後,在某案中被起訴,仍在舉證期限內。本案中,原告希望提高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針對這壹問題,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2月11日發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以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因此,根據上述問題,如果被告申請舉證延期,那麽即使原告不申請舉證延期,也適用於原告,因此原告可以在被告延長的舉證期限內行使壹切可以行使的權利。
所以原告和被告都有申請舉證延期的權利,壹方申請舉證延期後,另壹方自動享有這壹權利,這也是我國法律對雙方權益的保護。由此可見,被告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只要他按照規定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延期舉證申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