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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自然法?

1,早期自然法

“自然法學派”是壹個總的分類。最早具有“自然法”含義的哲學家是古希臘哲學家,包括亞裏士多德和智者派中的畢達哥拉斯和普羅塔哥拉。他們在政治思想和哲學著作中肯定了“自然主義”的正確性。而早期的西方國家,還處於蒙昧狀態,法律只是宗教、哲學、倫理規則中的壹個模糊概念。直到古羅馬時期,才相對明確地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斯多葛派的出現強化了自然法的概念,他們認為自然法的核心是正義。中世紀西方的文學、藝術、思想、政治都被神學禁錮,自然法思想被曲解為“神學自然法”,所以這壹時期的自然法不是道。

2.古典自然法

自文藝復興以來,歐洲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隨著新教的興起,重商主義的出現,以及政治上開明專制主義的推行,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源於人類理性的法律原則在效力上優於實在法,適用於自然狀態。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從哲學的角度來說,理性是人類特有的認識方式,具有演繹推理的特征。古典自然法的主流觀點是人應該處於壹種自然狀態,這是人類的早期狀態,不存在國家、政府和法律。[1]換句話說,這壹時期的自然法學派認為君主以人為法,其效力不及自然法中的正義思想。人們應該以自然法中的正義為最高標準。

3.新自然法學院

19世紀,自然法學派受到歷史學派的影響(主要思想:法律不是理性的產物,而是民族精神的傳承;事實上,社會的規律是由歷史自發地、慢慢地產生的;法的根本來源是習慣而不是立法)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主旨:惡法也是法;註重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學習;法律是國家當局的命令。他們認為自然法是壹種虛幻的,甚至是虛構的體系,只是壹種理想化的存在。但在20世紀連續兩次世界大戰後,人們看到了納粹政府的殘暴,法律可能成為推行集權和暴行的工具。因此,人們對自然規律有了新的認識。他們大多認為自然法是以人類道德為基礎的,是壹種與生俱來的不成文的法律規範。

法律的歷史其實源遠流長,所以誕生了很多流派,包括自然法學、歷史法學、註釋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哲學法學、社會法學、批判法學、存在主義法學等等。然而,當今學術界界定的三大法學流派,即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對法律的認識是不同的。自然法學派關心的是法律是否正義,即“惡法不合法”,人們不必遵守;分析實證主義學派註重法律對社會秩序的規範作用,即“惡法也是法”,法律壹旦確定,人們就必須遵守;社會法學派更註重實用主義,即“有用即法”。法律是促進社會發展的,只要利大於弊,就是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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