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3)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管理制度。組織考試作弊不僅嚴重損害國家考試管理制度,損害眾多考生的受教育權和公平競爭權,毒化社會風氣,而且嚴重損害國家人才培養機制的正常健康發展。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
所謂組織行為,是指以考試作弊為目的,獲取試題、分析試題、提供、使用竊聽、竊照、傳輸分析答案、聯系考生或家長的行為。這裏的組織範圍不僅指組織考生作弊,還包括組織家長、監考老師及相關輔導老師參與作弊。
所謂法律規定,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廣義上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以及不時對這些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本罪中的法律規定應作狹義理解,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所謂國考,應當是指由國家或者國家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的考試,涉及重要部門、重要行業、重要崗位和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員的錄用、許可和準許。如教育資源的獲取,重要行業的準入資質等。常見的國考有高考、考研、司法考試等等。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國家考試的範圍;本罪是行為犯,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什麽是“情節嚴重”和“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需要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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