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第六條
年老、殘疾或未滿16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齡小或精神殘疾不能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其他村民代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村內公布;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意見及有關材料提交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的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查。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和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後,註銷農村五保供養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並完成殯儀服務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後,註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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