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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規避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行為?"

依法決定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六)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開標前披露標底。

第七十三條前兩項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活動應當終止;

(二)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解除合同,從合格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3)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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