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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另壹面叫什麽?

受害者應該是兇手。在法律術語中,兩者都被稱為當事人。

比如交通事故中,司機傷害了他人,那麽司機就是肇事者,受害者就是受害者。有時候犯罪者可能是壹個集體,受害者是所有人。企業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企業是違法者,受害者是消費者。在壹些案件或者事故發生後,不同身份的人此時需要註意的問題不同,名字也會不同。

更具體的說,被害人對應的當事人,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具體稱呼。如果案件在公安機關,被害人的另壹方應稱為加害人或嫌疑人。如果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被害人的另壹方應當稱為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經向法院提起,被害人的另壹方被稱為被告人。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就叫罪犯。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被稱為“原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被告人等。

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因為只有遵守法律,我們才能過上穩定的生活。如果妳膽敢違法,妳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違法的人會打破他們過去平靜的生活。違法的人也會給親人帶來痛苦。所以為了自己,為了親人,我們都要做守法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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