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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的範圍

制度是壹個國家或社會組織內部要求每個人遵守的某種秩序。審計監督制度是國家要求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在審計監督活動中遵守的秩序。審計監督制度壹般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這種通過法律形式確立的審計監督制度,也就是國家審計監督法律制度。我國憲法、審計法、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對我國審計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都有明確規定。

《審計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審計監督的範圍、內容和要求。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的範圍主要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照本法應當審計的單位或者事項。審計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審計機關在對國家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應當對其是否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以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其保值增值。

審計監督的範圍和審計法的調整範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問題。審計監督範圍主要解決哪些單位或事項應由審計機關監督,哪些單位或事項不需要審計機關監督的問題。審計監督範圍內的單位或者事項,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法的調整範圍是指審計法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的內容。從審計法的規定來看,審計法主要調整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國家與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關系;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關系;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關系;審計機構內部的上下級關系;審計機關與政府的關系,政府與人大在審計監督相關問題上的關系。審計法通過調整這些關系,旨在完善我國的審計管理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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