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要素是納稅人、征稅人和稅率,其中稅率是核心要素。
稅法是壹種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憲法的基礎上,調整國家和社會成員在稅收征管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權益。納稅人。這是國家稅務機關和納稅單位及個人依法征收的行為準則。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三個具體原則:
1,稅收要素的法理。稅收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收主體、納稅人、稅收客體、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且只能由立法機關依法規定,即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法律進行狹義的界定,並據此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存在和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立法機關根據憲法授權保留專屬立法權。除非願意委托其他機關對壹些具體的、次要的問題進行立法,否則任何主體都不得與之享有立法權。行政機關不得在行政法規中規定稅收要素,不得跨越部規章、法院判決和習慣規定的雷區。立法機關之所以嚴格保留稅收要素的立法權,是因為稅法和刑法壹樣,涉及到對相關主體的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稅收法定原則與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壹致的。任何可能對人民不利或增加人民負擔的法規,都應嚴格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制定,而不是由政府制定。
2.明確稅收要素的原則。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要素和納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規定,而且要盡可能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任意濫用留下空間。權力。因此,法律對稅收要素的規定不應是模糊的壹般規定,否則會形成過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當然,稅收要素的絕對清晰也很難做到。為了實現稅法中的公平正義,壹些不確定的概念也允許在壹定條件和範圍內使用,如“必要時”和“基於正當理由”。不確定性應當根據法律的目的和具體事實來界定。
3.稅收法定原則。在形式意義上法律明確規定了與納稅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稅收要素和程序性法律要素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征稅,無權改變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收程序,這就是稅收法定原則。據此,沒有法律依據,稅務機關無權征、停、減、退稅。依法納稅不僅是它的權力,也是它的義務。稅務機關無權決定是否和何時征收法律規定以外的稅收,也不能在征收義務人之間達成稅收協議,改變稅收要素或稅收程序。但為了保證公平正義,該原則的適用應在以下特殊情況下受到限制:(1)減免稅行政判例成立時適用於納稅人;稅務機關作出的普遍有利於納稅人的解釋,應當在同等情況下適用於每壹個具體納稅人;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法律原則也應承認稅法中的個人救濟。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應首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