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行法庭調查。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
3.法庭辯論。
4、案例回顧與判斷。
壹、審判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案件審理部門收到調查報告後,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偵查部門已經查明重大違紀或者職務犯罪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性質分歧較大的,經批準的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3)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2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聽證小組,全面聽取案卷材料,提出聽證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意見;如有較大爭議,應及時上報,達成壹致後再做決定。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案件審理部門應當與被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護意見,了解相關情況。
(五)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進行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結束後,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調查人基本情況、簡要審查調查情況、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情況、監督檢查部門或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
二、審判報告應體現黨內審查的特點。
1.受到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再由同級黨委審議。
2.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3.審理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後,提交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審判完成後。
1.其他涉及的問題線索,經批準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2.被調查人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責令退賠或者登記。
3、涉嫌職務犯罪的財物,應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4.認定收入不違法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法依規予以返還,並辦理簽收手續。
5.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準或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復議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後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