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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在哪裏簽署生前遺囑?

我能在哪裏簽署生前遺囑?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對同意監護協議進行公證並參加生前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二、公證處是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具體如下:

1.公證處辦理各種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

2.壹般必須攜帶身份證到公證處,剩下的就是證明材料;

3.公證處包括涉外民事公證、國內民事公證、涉外經濟公證和國內經濟公證。

三。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1,各種法律行為的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托、報表、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

2、辦理各種法律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存款證明、各種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結婚證、離婚證等。

3.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進行公證。包括:事故、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4、辦理各種法律文書上的簽名和印章是否真實,復印件、節本、譯本、影印件和原件是否公證。

5.債權文書被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意見,代表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為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代理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理書寫,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遺囑的印制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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