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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過錯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目前關於受害人過錯的法律規定主要針對“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事矛盾。”而且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傳統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律條文的局限性使得刑事司法的適用缺乏靈活性。根據通說,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誘發他人犯罪意識,加劇犯罪人犯罪程度,從而直接影響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行為。通常,受害人的過錯不僅包括毆打等暴力行為,還包括侮辱、謾罵、挑釁等言語暴力行為。被害人過錯的法律適用範圍應當與刑事被害人的範圍同步。雖然刑法沒有明確界定刑事被害人的範圍,但從刑法分則的分類來看,不同犯罪對象下的犯罪分為十類,這也提示我們不能直接將刑事被害人理解為自然人,從刑法的保護功能來看,還包括單位和國家。由於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的是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事矛盾下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在其他類型的犯罪中,被害人過錯的適用更多體現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壹種不確定的狀態。但作為被害人,往往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或民事訴訟獲得物質賠償,這對被告人來說是壹種可見的司法不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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