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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第2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生物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場所或者涉嫌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監測、勘查、檢查或者核實;

2、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3.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檔案、記錄和憑證;

4.查封涉嫌實施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場所和設施;

5.扣押涉嫌實施生物安全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及相關物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生物安全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防範、分類管理、協調配合的原則。

堅持中國* * *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系,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國家鼓勵生物技術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技術人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提升創新驅動的生物技術水平,增強生物安全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來自危險生物因素及相關因素的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無危險、無威脅狀態,生物領域具有維護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本法適用於下列活動:

(a)預防和控制新出現的重大傳染病、動物和植物流行病;

(2)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4)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安全管理;

(5)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護生物多樣性;

(六)應對微生物耐藥性;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

(八)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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