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人是不履行償債義務的人。壹旦被納入,他將被法院限制高消費。飛機屬於高消費類別之壹,不能乘坐。失信被執行人履行了法院文書義務的,失信信息將被刪除,消費限制令將被法院解除。當事人可以坐飛機。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相關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
(3)人民法院依法決定終止執行。延伸信息中的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