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存在違法侵權行為;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壹定限度;
第四,正當防衛必須以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為目的;
5.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犯罪人本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目前,刑法學界對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有三種爭議: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過失犯罪?筆者認為,當危害結果已經發生時,即構成過失犯罪。此時,由於不能形成正當防衛的緊迫感,正當防衛的必要性也就喪失了。所以壹般情況下不存在過失犯罪的正當防衛問題。
2、不法侵害僅指刑事侵害,或者既指刑事侵害又指壹般不法侵害。筆者主張有限刑事侵害說:即不法侵害既包括刑事侵害,也包括壹般不法侵害。理由如下:第壹,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沒有其他附加條件;其次,違法性與行為人的能力無關,精神異常者或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造成的侵害是客觀上的違法,屬於違法侵害,當然可以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否則會使被害人處於極其不利的被動地位,並可能縱容犯罪分子繼續作案。
3.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為犯罪。我覺得主要看能不能造成緊急傷害。比如民警劉開車看到有人鬧事,不去制止,反而開走了。如果劉此時沒有其他緊急任務,那麽他就是不作為,但是如果他在執行其他緊急任務,比如說,他在跟蹤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阻止壹些重大的危險;幫助有生命危險的人並不構成不作為。即使造成了迫在眉睫的危害,也不應給予“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如下:
1.對現實的非法侵害。正當防衛的原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非法侵權還在繼續。
3.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意識和防衛意誌。
4.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