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發布虛假廣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醫療機構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予以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該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或者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