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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江蘇省節能條例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確定節能的重點和方向,將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納入政府科學技術和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

第四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節能技術政策綱要和本省實際,組織重大節能技術研發和產業化項目。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和重點節能工程,引導節能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鼓勵推廣的節能技術和產品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業發展,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提高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委托單位的設備和技術節能改造提供咨詢、評估、檢測、設計、運行和管理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用能單位能耗的相關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示範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自願協議機制的建設、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表彰獎勵等。

第四十五條對於列入推廣目錄並符合財政補貼政策的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將通過財政補貼給予支持。

引進先進節能技術和設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政策支持。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經費中安排節能技術研發資金。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節能技術進步項目,應當依法在信貸、稅費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實施節能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電價制度。

第四十八條用能單位應當安排壹定的資金用於自身的節能獎勵。獎勵資金從節約的能源價值中依法提取,計入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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