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懲戒機制是法律層面的壹系列制度及其實施後對“老賴”的威懾作用。壹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有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規定,包括限制出境、高消費,包括列入名單在征信機構進行通報。相關人士還特別提到,如果在執行階段采取了壹些行為,比如虛構訴訟,或者虛構債權債務、轉移財產、違法限制消費令、不報告自己財產等,即使是抗拒執行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可以列入國家失信黑名單。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單對有能力但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人有什麽影響?相關人士表示,影響是多方面的,除了個人名譽和信譽,普通的社會活動和交易都會產生負面影響。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被限制高消費:今後將被限制購買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車票;不能住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不能買業務不需要的車輛;還有壹些私立學校,孩子以後可能上不了高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1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4.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拒不履行的,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對於“什麽是失信懲戒機制”,相關人士表示,法律上屬於失信黑名單,主要是指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義務的“老賴”,法院將其列入執行名單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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