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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非故意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由於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均可申請失業保險金,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規定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繳費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應填寫《失業保險申請表》,並出示下列證件:

(壹)本人身份證明;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

(三)失業登記;

(四)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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