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救濟金領取流程:
1,失業登記
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或居住證明到所轄社區辦理失業證,然後攜帶本人失業證、身份證、二寸免冠照片、解除勞動合同等材料到當地勞動就業部門辦理失業登記。
2.回顧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當地勞動就業部門將對失業人員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壹旦通過,將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證。
3.申請失業救濟金
完成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後,就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了,將身份證、失業證等資料交給社保局工作人員,由社保局工作人員審核失業人員是否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4.領取失業救濟金
壹般審批通過後,失業人員要到下個月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只能憑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救濟金。當然,他們也可能直接把失業金打到指定的銀行卡上。
為了讓那些非故意失業,在當地繳納社保不少於壹年的員工,如果進行失業登記,壹般每個月可以在指定賬戶領取壹筆失業金。需要註意的是,公民失業期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再領取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