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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要負什麽責任?

玩忽職守涉嫌濫用職權,將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輕微,沒有觸犯刑法,那麽就會面臨行政處罰。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職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損失。玩忽職守不僅給行為人所在單位造成損失,也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可能導致對社會的危害後果;在監管過失情形下,監管人應當預見到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可能導致被監管人發生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類型之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公共財產以及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失職是指普通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源於不作為。不作為,是指公務員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在其崗位和職務上履行應當履行和可以履行的義務。這種忽略具有負面特征。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或者能夠做到,但不做則屬於嚴重失職,導致失職、計劃錯誤、失去指揮機會和不良後果。

壹、瀆職罪的立案標準: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障礙的;

2.造成個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或者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間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超過1年或者破產的。

二、公職人員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標準,但3、4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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