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類型之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公共財產以及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失職是指普通工作人員對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失職源於不作為。不作為,是指公務員不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在其崗位和職務上履行應當履行和可以履行的義務。這種忽略具有負面特征。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人應當或者能夠做到,但不做則屬於嚴重失職,導致失職、計劃錯誤、失去指揮機會和不良後果。
壹、瀆職罪的立案標準: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障礙的;
2.造成個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0.5萬元以上或者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間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超過1年或者破產的。
二、公職人員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標準,但3、4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