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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分類、分級和報告標準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億元以上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效率。

3.工會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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