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動辭職,我認為不續簽勞動合同向公司申請雙薪的請求很難得到支持。為什麽?請看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那妳的情況呢?只是不續簽,不是沒有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因用人單位未解除或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並辦理續簽手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那麽妳的損失在哪裏呢?妳需要證明,而不是直接主張雙薪。
(3)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7條也規定了上述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如果想續約,可以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而不是壹邊辭職壹邊堅持雙倍工資。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在原條件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為“壹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默認雙方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包括原合同約定的期限。用人單位不續約,不壹定要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綜上,難以支持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