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履約保函作為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壹種形式,是國際建設工程中的壹種常見做法。在國際經濟壹體化的今天,隨著我國建築領域逐步向國際市場開放,在國際工程項目、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壹些大型企業建設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在工程招標中,業主通常要求投標人出具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招標的必備要素。壹方面要顯示投標人的經濟實力,更重要的是對中標人業績的約束。中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必須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遵守合同期限,以避免因發包人索賠而造成履約擔保項下資金的損失。履約保證金的好處顯而易見,提高了承包商識別和防範合同風險的能力,但同時履約保證金給承包商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許多國內建築企業沒有仔細研究履約保證金的適用條款。為了在投標的時候拿到項目,他們在施工中不主動控制風險,在履約保證金下的資金被無情劃走的時候,只能采取被動的方法來防守。本所律師在處理因履約保證金引發的施工合同糾紛時,從合同制定、合同履行、合同糾紛解決等方面研究了履約保證金的法律風險防範措施,希望能為施工承包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規避風險提供壹些幫助。履約保證金是指銀行金融機構應勞務提供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要求,向項目業主(受益人)作出的履約保證金承諾。如果今後勞務提供方和承包方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所承擔的工程,銀行將向業主支付壹筆約占合同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證金有壹定的格式限制和壹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以租賃、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土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