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市區從事建設項目的,必須在項目開工前十五天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施工期間的噪聲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夜間施工,需要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並在附近小區公告居民。
3.施工現場汙水不排放的,應當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排汙許可協議,申請臨時排水許可。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汙水經沈澱處理後回用或排入市政汙水管網。施工現場的泥漿、汙水不得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4.施工現場產生的固體廢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申報,分類存放。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與當地垃圾處理中心簽訂環保協議,並及時清理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應送至專門的有毒有害廢棄物處理中心進行處理。
5、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硬化,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措施防止揚塵。
6、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時,應采取隔離、灑水等措施,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幹凈。建築物內的建築垃圾必須用相應的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空中拋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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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現場使用的水泥等細粒建築材料應密封或覆蓋。混凝土攪拌場所應封閉並除塵。
8.除符合要求的裝置外,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各類廢棄物,禁止用土方回填有毒有害廢棄物。
9、在居民和單位密集區進行爆破、打樁等施工作業前,項目經理部按規定上報申請批準,同時告知相關居民和單位作業方案、影響範圍、程序及相關措施,以取得配合和配合;施工機械的噪聲和振動擾民,應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控制。
10、穿越施工場地的地下管線應由發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並對位置進行標記和保護。
11.如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等。施工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應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12、施工時需要停水、停電、封路,影響環境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提前發出通知,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