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強調創造壹個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的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平衡和協調經濟關系是經濟法的獨特功能,但僅僅將平衡和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是不夠的,也沒有充分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2、合理配置經濟資源的原則
這裏之所以提到“合理”分配,有兩層含義:壹是它使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來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
價值規律通過經濟個體決策和行為的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其中市場調節規律起著保障作用。
3、保證整體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可持續發展”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的又壹次革命性突破。
這種思想不僅強調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而且強調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只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擴展數據:
經濟法的基本特征
1,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基於社會責任的法律。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4.經濟法是針對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