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留下的送達地址有誤,或者法院通過留下的送達地址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因被告自身原因未收到的,視為送達,法院可以缺席開庭並作出判決;
2.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缺席開庭,在公告送達後進行判決;
3.法院未通過法律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的,不得開庭,由法院另行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
開庭步驟如下:
1.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5.復習和判刑。法庭辯論或者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鑒定室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