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和資格。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籌備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特定的人來操作。當壹部分人有意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先進行協商,達成協議,並著手辦理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的各種事務。
根據我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達到法定人數,具體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得少於二人,也不得超過二百人。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所謂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是指法律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其股本由股東投入的全部財產構成。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是公司進行生產經營的物質前提,也是債權人權益的保障。
三。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其他籌備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違反。
四。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文件。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我國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壹個公司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必然要與他人發生各種關系。為了方便他人與公司聯系,保證有關機構對公司的監督,保護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設立公司應當有公司住所。
6.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稱是公司區別於其他公司和企業的文字符號。公司名稱代表特定的公司。沒有公司名稱,公司不能參與經濟活動,不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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