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需要滿足壹定條件才能申請: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重新鑒定程序是由當事人主動提起的,有些情況下是由公訴機關“自願”提起的。當事人可以在偵查和審判階段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否批準重新鑒定申請的最終決定權分別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重新鑒定機構“應該”單獨指派或聘請,無壹例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五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作出不批準重新鑒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衍生問題:
公安機關重新鑒定的費用誰來承擔?
壹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重新鑒定的費用由公安機關負擔。因為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的偵查程序不應該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承擔。違法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意見副本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對同壹行政案件中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