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同的,名義借款人應當清償債務,但貸款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實際借款人的除外。名義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可以根據與實際借款人的約定,向實際借款人追究責任。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壹般來說,負責清償債務的主體是借款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往往是同壹個人。然而,在實踐中,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分離的情況很多。這時,判斷誰是真正的借款人,就成為法官審理此類民事案件的突破口。
在經濟社會中,基本原則是“誰欠誰還”,審查的基本原則是審查借款人的名字。壹般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誰借錢誰還。但原則之外總有例外。在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分離的情況下,我們需要結合全案證據和實際情況來判斷真實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辯稱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起訴程序是:
1.原告收集債權債務證據,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庭審。
綜上所述,在訂立借款合同或簽訂借據時,壹定要註意借款人是否為實際借款人,盡量使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保持壹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674條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