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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射殺犯罪嫌疑人?

關於中國人、中國人和中國人、人民、警察和督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規定

第九條遇有下列實施暴力犯罪的緊急情況,經警告無效時,人民、公民、警察和監察人員可以使用武器和工具:

(壹)放火、決水、爆炸、爆燃等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船舶,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或者搶奪槍支、彈藥、毒品、爆炸物、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棍棒、炸藥、劇毒等危險物品進行犯罪或者以槍支、棍棒、炸藥、劇毒等危險物品進行犯罪威脅的;

(五)破壞或者損毀重要的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為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警衛、看門狗等物體和目標受到攻擊、被攻擊、被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攻擊、被攻擊、被破壞、被破壞的緊迫危險;

(八)結夥搶劫、搶奪或持械搶劫、搶奪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聚眾鬧事、聚眾鬧事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群眾、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以暴力方法襲擊人民群眾、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危及其生命安全的;

(11)罪犯、服刑人員聚眾嬉鬧、擾亂治安、尋釁滋事、暴力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搶劫、搶奪罪犯或者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四)攜帶槍支、槍支、炸藥、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犯罪分子;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公民、警察、檢查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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