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吳某與大連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房地產公司的兩套商品房。鄭某與簽訂協議,協議內容為:(1)這兩套商品房為鄭某的房屋,但因尚未取得大連戶口,故用的名義購房,實際購房人為鄭某;(2)吳某不擁有該房屋的實際產權和使用權,也不對該房屋承擔任何風險和法律責任,也不承擔該房屋產生的任何費用;不得擅自處分、轉讓、抵押、擔保該房屋;不得就該財產向鄭提出任何主張;(3)鄭對上述財產享有實際的財產權和完全的使用權(包括收益權)。同時,由於上述房產仍在名下,應為鄭出具委托書,由其將該房產自用或出租,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同日,為鄭出具了委托書。2065438+2004年5月,房地產登記機關向吳某頒發了這兩套房屋的房產證。然而後來,雙方因房屋所有權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認為,鄭與簽訂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雙方協議中約定使用的名義購買房屋,但房屋的實際付款人為鄭某,現房屋由鄭某使用;吳某不擁有該房屋的實際產權和使用權,不對該房屋承擔任何風險和法律責任。吳某關於合同無效的說法不能成立。
律師分析房產證是登記機關發給權利人作為他項權利的憑證,但不能直接確定實體法律關系的存在。房屋產權證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僅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不壹定與實際權利情況相吻合。本案中,雖然房產證的所有人為吳某,且吳某實際持有該證,但沒有證據證明其對該房屋享有實體權利。根據相關證據,可以認定鄭以的名義購買該房屋,並實際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是該房屋的實際購買人。
律師提醒,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但應在異議登記後十五日內提起起訴,否則異議登記自動失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