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四)因質量問題,廠家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有前款第(壹)、(二)、(三)、(四)、(五)項情形之壹的,應當交驗機動車;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內變動,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