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開墾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農村集體組織,其所有權不屬於個人,不能享有與承包地同等的權利。荒地是指壹切可以開發利用和建設但尚未開發建設的土地,主要包括宜農、宜林、宜牧的荒地。狹義的荒地通常是指適合農業的荒地。即適宜耕種但未耕種的土地和已耕種利用但不久即棄耕停耕的土地。
關於土地復墾的規定:
1.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復墾區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壹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4、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最長使用期限不得超過50年。
綜上所述,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權屬證書,確認權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促進城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實行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