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恐嚇信、恐嚇電話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對證人及其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通過信件、電話等方式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的,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聚眾鬥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強行拿取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壹)強行索取、搶奪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的,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